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甲酒后驾驶晋L****9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临园北路时被查获。经鉴定:靳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4mg/100ml。
本院认为, 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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