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9********,汉族,大专文化,临汾市尧都区**中学**,临汾**地产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胡同**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靳某某以临汾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园”楼盘名义,以支付月息1%-2.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767225元,先后支付9463317元利息后,剩余款项无法归还,给报案人造成27027808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67672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孔凡国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