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街**园**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街**园**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住平凉市崆峒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7月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3月1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赌博,于2014年2月8日被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街道**路社区**中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米军,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巷**商厦**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张某甲设立**(北京)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分公司),并经公司股东决定任命刘某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同年1月16日,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分公司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类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企业策划业务。被告人梁某某任城市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业务。公司设业务部、客服部、行政部、风控部。被告人刘某某兼任城市风控经理,主要负责贷后催收,并先后招揽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任职于公司,从事车辆评估或贷后风控收车工作。被告人刘某乙任客服。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在未通知车主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使用手机定位软件探查车辆位置,找到车辆后使用备用钥匙趁车辆无人看管或深夜无人之际私自开走,藏匿于平凉市崆峒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十里铺**二手车市场(原“**”汽贸)院内、**汽修厂院内。车辆置于其掌控之下后,梁某某、刘某某本人或指使被告人刘某乙和贷后催收人员何某甲联系车主,以借款逾期为由,要求支付本息、违约金或强制结清剩余贷款,并以车辆逾期后被**公司拖走为由向车主索要未实际产生的高额拖车费,同时要挟车主如不能按期支付拖车费便将车辆变卖,逼迫被害人缴纳高额拖车费,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为攫取经济利益纠集在一起,在车辆抵押贷款贷后催收过程中,以要挟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以上述方式先后在平凉市崆峒区、静宁县、庄浪县、华亭市、泾川县、崇信县、灵台县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5起,敲诈勒索金额322451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未经车主同意及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非经法定程序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私自将其扣押保管的车辆通过贾某甲、吕某甲等经营的二手车市场转卖,代还部分结清款后将余款或不代还车辆尾款将变卖的车款非法占有,实施侵占犯罪20起,侵占金额5931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某日,被害人李某甲以其甘****丰田汉兰达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23200元,月还款6673元,2017年10月20日还款当日,李某甲通过其尾号9487建行账户还款6673元,在未逾期的情况下,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李某某、宋某某二人携带备用钥匙于10月27日凌晨将停放在静宁县**小区内的车辆偷开至平凉市崆峒区金江新城地下停车场藏匿。当日梁某某以逾期为由向李某甲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等共计17000元,后李某甲向梁某某账户转账12000元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将12000元据为己有。
2.2017年8月,被害人程某甲以其甘****猎豹牌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75900元。因逾期,2017年11月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李某某前往静宁县红寺乡街道将车辆开至平凉市金江新城地下停车场内藏匿并向程某甲索要9000元拖车费。程某甲转账9000元后取回车辆。2018年8月6日,又因逾期,停放在静宁县红寺乡街道的车辆再次被刘某某、孙某某二人偷开至平凉市藏匿。为取回车辆,程某甲于2018年8月6日转账18880元取回车辆。梁某某、刘某某代还逾期借款9932元后,余17948元据为己有。
3.2017年6月,被害人王某甲以其甘****长城风骏5皮卡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54000元。因逾期,2017年12月30日,王某甲停放在静宁县城关镇峡门村四组的车辆被梁某某指使的收车人员偷开至平凉市藏匿。次日刘某某向王某甲索要拖车费、当月还款等共计13646元。王某甲为赎回车辆向刘某某转账13646元。被告人刘某某代还借款2440元后,将11206元据为己有。
4.2017年6月7日范某某以其甘****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6200元。因逾期,2018年7月初某日,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兰某某将该车从静宁县西展德美小区附近偷开至平凉市藏匿。梁某某索要逾期贷款、违约金等共计18000元。为取回车辆,范某某被迫转账13980元。因未能缴足梁某某、刘某某提出的18000元款项,梁某某拒不归还车辆,该车一直被扣留停放于崆峒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梁某某、刘某某将13980元据为己有。
5.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常某某以其甘****黄海牌皮卡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0800元。因逾期,2018年8月26日,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将停放在静宁县城关镇新盛花园西门口的车辆开至平凉市藏匿。次日以取回车辆需交纳10000元拖车费为由,迫使常某某在2018年11月27日向梁某某转账11770元取回车辆。梁某某向**公司代还借款1589元后,剩余10181元被梁某某、刘某某据为己有。
6.2017年7月,被害人刘某丁以其甘****比亚迪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7400元。因逾期,2018年9月27日晚,梁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前往静宁县李店镇刘晋村刘河组,趁夜间将车辆偷开回平凉市藏匿。次日刘某乙向刘某丁索要拖车费及结清款合计30537元。9月29日,刘某丁支付12533元后取回车辆。梁某某、刘某某向**公司代还刘某丁当月还款2220元后,将剩余的10313元据为己有。
7.2017年3月,被害人曹某甲以其甘****上汽宝骏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0800元。因逾期,2017年5月11日,刘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将停放在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国际家具城附近的车辆偷开走并藏匿于平凉市。刘某某向曹某甲索要10000元拖车费及当月还款1945元。曹某甲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8945元后取回车辆(7000元为拖车费)。被告人梁某某将7000元据为己有。
8.2017年4月,被害人张某甲以田某甲名下的甘****哈弗H2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61560元。因逾期,8月某日凌晨,停放在崆峒区巨星梅苑7号楼下的车辆被刘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偷走藏匿。刘某某以逾期为由向张某甲索要拖车费、借款本金、违约金等共计13000元,当日张某甲给刘某某交付13000元现金后将车辆取回。2018年4月因逾期,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兰某某将停放于崆峒区巨星梅苑7号楼下的车辆再次偷开走。后张某甲再次支付12940元将车辆赎回。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代还张某甲11800元欠款,将剩余14140元据为己有。
9.2017年8月3日,被害人王某乙以其甘****起亚K2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6300元。因逾期,2017年11月,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宋某某二人将停放在崆峒区西门口西景园小区路边的车辆偷开至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藏匿。次日以逾期违约为由,向王某乙索要10000元拖车费,为取回车辆,王某乙向刘某某支付10113元(拖车费10000元)后将车辆开回。2018年4月,因再次逾期,停放于崆峒区和阳小区25号楼下的车辆被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开走,以逾期为由要求王某乙交纳10000元拖车费及剩余尾款,经协商后王某乙向刘某某交付6000元现金作为拖车费,并向**公司结清剩余尾款28541元后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将两次收取的16000元拖车费全部据为己有。
10.2018年1月,被害人孙某乙以其甘****宝马320i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84000元。2018年4月因逾期还款,数日后,停放在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D区2号楼下的车辆被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开走。刘某某向孙某乙索要拖车费及结清款项共计103000元。2018年4月26日,孙某乙向刘某某支付103000元。刘某某当月向北京总部代还孙某乙结清款84000元,剩余19000元被梁某某、刘某某据为己有。
11.2017年9月,张某乙以其甘****路虎极光越野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92500元。因逾期,2018年9月,停放在崆峒区新城润园3号楼下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人员开走,张某乙与梁某某协商,梁某某以不缴纳拖车费变卖车辆相要挟,张某乙被迫于2018年9月29日向梁某某建行账户转账21100元取回车辆。梁某某代还当月贷款后将10000元据为己有。
12.2018年4月,被害人耿某甲以其甘****标致牌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00100元。2018年7月,因逾期,停放在崆峒区景程嘉园1号楼下的车辆被刘某某、孙某某、丁某某三人开走并藏匿于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后该公司人员向耿某甲索要8000元拖车费。经协商,耿某甲交付5500元将车辆取回。梁某某、刘某某将5500元据为己有。
13.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张某丙以其甘****白色奥迪A6车辆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73880元。因逾期,停放在崆峒区红旗街南雅苑小区附近车辆被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偷开至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藏匿。次日梁某某指使何某甲以违约为由向张某丙索要拖车费10000元。2018年7月4日,张某丙支付10000元拖车费后才将车辆取回。梁某某等将10000元据为己有。
14.2017年12月,被害人周某甲以其甘****雪佛兰科鲁兹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8880元。因逾期,2018年7月26日晚,停放在崆峒区定北路金润国际斜对面路边的车辆被刘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开走,2018年8月29日,周某甲向梁某某转账10054元后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将10054元据为己有。
15.2017年6月,被害人朱某甲用其甘****大众迈腾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14400元。因逾期,2017年7月份,朱某甲停放在崆峒区世纪花园B3区附近的车辆被梁某某、刘某某指使的收车人员开走,次日刘某某要挟朱某甲支付拖车费才能取回车辆。2017年7月21日、22日,朱某甲向刘某某建行账户转账10020元后取回车辆。刘某某代还贷款6520元,余4000被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据为己有。
16.2018年1月,被害人刘某戊用其陕****白色吉利帝豪EC7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4560元。因逾期,2018年9月6日凌晨,停放在平凉市崆峒区双鹤民苑小区附近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走。次日刘某戊向梁某某支付6340元拖车费后取回车辆。梁某某将6340元据为己有。
17.2017年12月,被害人袁某甲以其甘****大众凌度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05600元。因逾期,2018年9月14日,袁某甲停放在崆峒区金景富苑A区内的车辆被梁某某指使的孙某某偷走藏匿。后梁某某以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袁某甲索要拖车费、违约金。2018年9月21日袁某甲向梁某某支付11000元赎回车辆。梁某某代还借款5013元,将剩余5987元据为己有。
18.2018年4月,被害人陈某甲以其甘****福特猛禽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98000元。因逾期,2018年8月23日晚,梁某某指使孙某某等将陈某甲停放在庄浪县煤苑宾馆院内的车辆偷开至崆峒区金江新城地下车库内藏匿。次日梁某某向陈某甲索要拖车费,陈某甲与梁某某协商后,于2018年8月24日支付梁某某丙000元后取回车辆。梁某某将3000元据为己有。
19.2018年2月,被害人张某丁以其甘****白色大众桑塔纳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4280元。因逾期,2018年8月23日晚,停放在庄浪县水洛镇贺家庄新徐路“马三羊羔肉”附近的车辆被梁某某指使收车人员开走。8月31日张某丁向梁某某支付10700元赎回车辆。梁某某代还4129元借款后将剩余6571元据为己有。
20.2017年11月,被害人张某戊以其丈夫杨某甲名下甘****东风日产逍客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60480元。因逾期,2018年10月其停放在静宁县西环路穆斯林餐厅门口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开走,为取回车辆,2018年12月4日,张某戊向梁某某支付65684元。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向**公司代还借款57979元,将剩余7705元据为己有。
21.2017年7月,被害人杜某甲以其甘****现代途胜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58300元。因逾期,2017年11月,杜某甲停放在崇信县华煤小区西门口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两月后杜某甲与**平凉分公司梁某某、刘某某协商,支付5000元拖车费后开回车辆。梁某某代还当月月供3008元,余1992元据为己有。
22.2017年12月,被害人娄某某以其甘****长安CS75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71500元。因逾期,2018年5月8日晚梁某某指使丁某某、兰某某在华亭市西华镇加油站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开藏匿于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后娄某某向刘某某支付8000元取回车辆。2018年10月,停放在华亭市西华镇刘磨村自家门口的车辆再次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为取回车辆,2018年10月22日,娄某某向梁某某支付50063元。梁某某向**公司代还48398元后,将剩余1665元全部据为己有。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两次共计将9665元据为己有。
23.2017年11月,被害人李某乙用其甘****现代朗动车辆作抵押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61600元。因逾期,2018年7月底某日晚,李某乙停放在华亭市金华宾馆停车场内的车辆被梁某某指使丁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偷开至崆峒区金江新城公司楼下停放,并于次日将车辆转移至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藏匿。梁某某以车辆逾期为由,向李某乙索要拖车费及违约金,为取回车辆,李某乙于2018年8月8日向刘某乙微信转账17239元,刘某乙将所得款项扣除239元后将17000元转至梁某某微信账户。梁某某向**公司代还逾期款6127元后,将剩余10748元据为己有。
24.2018年2月,被害人杨某乙用其甘****别克英朗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62700元。因逾期,2018年8月23日晚,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定位车辆位置后,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于华亭市运通家园内的车辆偷开走藏匿于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后杨某乙被迫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建行平凉南门支行ATM机向梁某某尾号5288建行账户内存入10000元后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代还借款3234元,将剩余6766元据为己有。
25.2017年11月,被害人周某乙用其甘****哈弗H8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23200元。因逾期,2018年10月8日22时许,周某乙停放在华亭市一中老家属区的车辆被该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至平凉市藏匿。周某乙与该公司人员进行协商时被要求支付10000元拖车费才能取回车辆。迫使周某乙在2018年10月11日分别向梁某某建行账户内转入还款本金及违约金共7067元,向梁某某微信账户转入拖车费6000元。该13067元全部被梁某某据为己有。
26.2017年6月,被害人刘某己用其甘****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18800元。因逾期,2018年8月21日中午,停放在泾川县城关镇建设路城东小区内的车辆被梁某某、刘某某指使的收车人员偷开走,2018年9月14日刘某己通过手机银行向梁某某建行账户内转账17084元后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代还6127元后,将剩余10957元据为己有。
27.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吴某甲用其自有的甘****宝骏630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29700元。因逾期,2018年6月某日,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伙同兰某某将停放在泾川县党原镇高崖村的甘****车辆趁夜间无人之际偷开至平凉市崆峒区藏匿。为取回车辆,吴某甲以现金的方式支付8000元将车辆开回。被告人梁某某代还两期月供3220元后将4780据为己有。
28.2018年6月,被害人李某丙用甘****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79200元。因逾期,2018年7月21日晚停放在灵台县中台镇三教村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为取回车辆,李某丙被迫向刘某某转账14650元。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向**公司代还4650元后,将剩余10000元据为己有。
29.2017年9月,被害人陈某乙用其甘****雪铁龙C5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05600元。因逾期,2017年10月14日晚,停放在庄浪县富强花苑小区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2017年12月15日陈某乙向刘某某支付宝账户内转账10112元。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将10112元据为己有。
30.2017年7月,被害人冯某甲用其弟冯某乙的甘****斯柯达昊锐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70400元。因逾期,2018年2月上旬某日晚,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兰某某将停放在崆峒区广场附近的车辆偷开走,为取回车辆冯某甲同其朋友王某丙向梁某某等人交付11000余元现金取回车辆。梁某某等代还当期借款3631元后将剩余8000元据为己有。
31.2018年1月5日,被害人曹某乙用其甘****哈弗H6越野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6200元。2018年7月,因逾期3个月,停放在崆峒区街道的甘****车辆被**平凉分公司人员开走。曹某乙被迫向梁某某交付6000元拖车费后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将6000元据为己有。
32.2017年10月,被害人杨某丙用其甘****雪佛兰科鲁兹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8500元。因逾期,2018年9月6日停放在华亭市明珠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后梁某某向杨某丙索要拖车费,为取回车辆,杨某丙被迫于2018年9月7日向梁某某微信转账9900元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将9900元据为己有。
33.2017年8月,被害人王某丁用其甘****东风风行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8500元。2018年8月,因逾期数日,梁某某指使孙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崆峒区红旗街的甘****车辆偷开走并藏匿。后王某丁被迫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微信向梁某某转账8500元取回车辆。被告人梁某某代还月供1987元后余6513元据为己有。
34.2017年8月,被害人景某甲用其甘****北汽绅宝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还款至2017年10月,因逾期,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李某某、宋某某二人定位车辆后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静宁县城关镇新城一巷子内的车辆开至崆峒区藏匿。为取回车辆,景某甲于2017年10月28日通过静宁县中街建行ATM机分两次向刘某某转款合计12000元后取回车辆。刘某某代为偿还10月份借款1974.97元,余10026元被刘某某、梁某某据为己有。还款至2017年12月,逾期数日后,梁某某、刘某某再次指使丁某某前往静宁县收车,丁某某带领兰某某后伙同李某某来到静宁县西展金果博览城附近将车辆偷开至崆峒区藏匿,2018年1月梁某某将车辆交于经营“**汽贸”的贾某甲处置,贾某甲将该车以3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丙。2018年2月,梁某某等代还两期月供及结清款后,将剩余的2959元占有。
35.2017年7月,被害人谢某甲用其甘****哈弗H2车辆在**公司办理抵押贷款66000元。因逾期,2018年5月6日晚,停放在崆峒区民馨嘉园D区3号楼下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后梁某某以车辆被拖至外地为由向谢某甲索要拖车费,最终谢某甲缴纳3000元拖车费取回车辆,梁某某将3000元据为己有。2018年9月份还款逾期后,停放在平凉市崆峒区水岸新城小区内的车辆再次被梁某某指使的收车人员偷开走,后梁某某将车辆交于吕某甲进行处置,2018年9月26日锁某甲以69000元价格购买此车,梁某某等于2018年11月向**公司代还谢某甲结清款33797元,将剩余的35203元占有。
36.2017年5月,被害人胡某甲用其甘****启辰250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9600元。2018年3月,因逾期,停放在静宁县治平乡柳沟村后柳沟组的车辆被梁某某指使的丁某某偷开至平凉藏匿,2018年4月25日该车被梁某某以45000元转卖过户至陈某丙名下,车牌号变更为甘****。梁某某等在2018年7月向**公司代还结清款30884元,将剩余的14116元占有。
37.2017年7月,被害人文某甲用其甘****白色桑塔纳轿车在**公司办理辆抵押贷款47300元。后文某甲逾期未归还月供,2017年9月19日凌晨,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巩某某三人将文某甲停放于静宁县西苑小区煤炭家属楼门口轿车偷开至平凉。2017年11月2日梁某某指使柴某甲在静宁县车管所补办该车辆行驶证,并在文某甲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12月25日马某甲经宁夏固原市某二手车贩以65000元的价格购得此车,车牌号变更为宁****。2018年2月梁某某等代还结清款47770元,将剩余的17230元占有。
38. 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张某己用其甘****比亚迪轿车办理车辆抵押借款28600元。2017年8月,因逾期数日,刘某某伙同巩某某、李某某将停放在静宁县西展高岭小区院内的车辆偷开至平凉市藏匿。2017年11月2日梁某某指使柴某甲在静宁县车管所补办该车辆行驶证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后该车以30000元价格被转卖并过户给海某甲。梁某某等代还结清款27767元,将剩余的2233元占有。
39.2017年8月8日,被害人杨某丁以甘****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在**公司办理抵押贷款108909元。2017年10月22日杨某丁向还款账户内转存够当期还款但未正常划扣。10月27日,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李某某、宋某某前往收车,李某某又伙同马某乙一同前往,三人于当晚将停放在静宁县治平镇杨店村二组的车辆偷开走藏匿于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2017年11月2日,由梁某某向静宁车辆管理所出具结清证明解除抵押。2018年4月2日邵某甲以78000元的价格购买此车并过户至其名下。梁某某、刘某某将78000元占有。
40.2017年11月份,被害人陈某丁用其甘****奇瑞开瑞K50S小型客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28600元。因逾期,2017年12月9日晚停放在静宁县疾控中心附近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人员开走,2018年2月2日该车被柴某甲在静宁县车管所办理解除抵押手续,2月6日该车经贾某甲经营的“**汽贸”公司将以36000元的价格被转卖给王某戊,当月梁某某等向**公司代还结清款26501元,将剩余的9499元占有。
41.2018年1月2日,被害人靳某甲用其甘****江铃骐玲牌皮卡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8500元。因逾期,2018年5月1日前后某日晚,停放在静宁县城关镇文化城后门附近的该车辆被**平凉分公司人员偷开走,2018年5月11日,王某某在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解押手续,梁某某将该车交吕某甲转卖,吕某甲将该车辆以45000元价格转卖给苏某甲,车牌号变更为甘****。梁某某等向**公司代还结清款37279元,将剩余的7721元占有。
42.2017年11月,被害人化某甲用其甘****长城C30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9009元。2018年9月14日晚,因逾期,停放在静宁县中街停车场内的车辆被梁某某、刘某某指使的收车人员开走。2018年9月梁某某将该车交于静宁县吕某甲变卖处置,平凉市崆峒区经营“**汽贸”的吴某乙以39500元价格收购该车,被告人梁某某等将售车款未向**公司代还被害人借款,全部占有。
43.2017年8月,被害人邓某甲用其甘****吉利帝豪车辆在**平凉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3200元。因未归还借款,2017年11月前后,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李某某、宋某某前往崆峒区南环路风景嘉苑附近将车辆偷开至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藏匿。2017年11月22日刘某某办理车辆解押业务,将车辆交贾某甲经营的“**汽贸”转卖,2017年11月29日,冯龙以46500元价格在贾某甲处购得此车。梁某某等向**公司代还车辆结清款43628,将剩余的2872元占有。
44.2017年12月,被害人党某甲用其甘****奔驰C200车辆在**平凉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77000元。因逾期,停放在崆峒区妇幼保健院车辆被梁某某指使的丁某某偷开走。2018年1月梁某某将车辆交于贾某甲出售,2018年1月15日王某某在平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解押业务,同日崆峒区经营二手车行的者某甲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梁某某等向**公司代为结清车款74556元,将剩余的18444元占有。
45.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兰某甲用其甘****一汽奔腾B50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9600元。因逾期,2018年3月,梁某某、刘某某指使丁某某将停放在崆峒区新河湾A区楼下的车辆趁夜间偷开走,藏匿于平凉市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后梁某某将车辆交吕某甲转卖,该车以52000元的价格被徐某甲购得。2018年7月梁某某等代还结清款30176元,将剩余的21824元占有。
46.2018年5月3日,被害人朱某乙用其甘****长安CS75车辆作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58000元,因逾期,2018年8月11日,停放在崆峒区八里村乔家庄的车辆被该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梁某某将车辆交于贾某甲经营的“**汽贸”处置,2018年9月21日,车管所代办人员杨某戊补办车辆行驶证,9月25日王某己办理车辆解押业务后,同日丁某乙将车辆以80000元价格转卖何某乙,被告人梁某某等在代还结清款63510元,将剩余的16490元占有。
47.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李某丁用其甘****江淮瑞风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9600元。因逾期,停放在庄浪县城关镇电信巷子里的车辆被**公司收车人员偷开走,2017年11月1日车辆被补办行驶证,梁某某通过崆峒区二手车贩汪某甲将车辆以42000元价格转卖给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二手车贩海某乙,海某乙将该车转卖并过户摆某甲,车牌号变更为宁****。2018年1月30日梁某某等向**公司代还结清款38343元,将剩余的3657元占有。
48.2017年6月,被害人郜某甲用其甘****长城C50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33000元。因逾期,梁某某指使李某某将停放在静宁县城关镇东关十字附近的车辆偷开至平凉市藏匿于金江新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2017年11月27日梁某某办理车辆解押手续后通过贾某甲经营的“**汽贸”将该车以47000元的价格转卖杜江龙。2018年1月梁某某等向**公司代还结清款30577元,将剩余的16423元占有。
49.2017年10月,被害人万某甲用其甘****车辆作抵押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27500元。因逾期,2018年12月某日梁某某指使李某某从庄浪县某小区将车辆偷开回平凉市。后梁某某将车辆交于贾某甲经营的“**汽贸”处置,2017年12月28日向车管所出具《解除抵押登记函》和《委托书》之后办理车辆解押业务。2018年1月15日车辆被过户至“**汽贸”员工丁某乙名下,2018年2月2日张某庚以35000元价格从丁某乙处购买该车。2018年2月7日梁某某等向**公司代为归还万某甲结清款24484元,将剩余的10516元占有。
50.2017年9月,被害人徐某乙使用其名下甘****白色长安悦翔轿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27000元。因逾期,停放于庄浪县农资市场院内的车辆被**平凉分公司收车人员开走,梁某某将车辆交贾某甲“**汽贸”转卖,2018年2月23日该车通过贾某甲经营的“**汽贸”以35000元过户丁某乙名下,丁某乙后以27000元的价格将车辆转卖海某丙,车牌号变更为甘****。梁某某等向**公司代还结清款18531元,将剩余的16469元占有。
51.2017年6月13,被害人王某庚用其甘****奔驰ML300商务车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64400元,因逾期,2017年11月某日晚,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宋某某将停放在平凉市崆峒区德盛茗居小区附近的车辆偷开至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藏匿。2018年7月6日,梁某某开具《结清证明》等手续后交王某某在平凉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2019年4月份,代某甲向梁某某支付120000元的车款后将该车过户至其堂哥代某乙名下,车牌号变更为甘****,梁某某等转卖该车后未将车款代还结清款,全部占有。
52.2017年9月份,被害人范某甲用其甘****尼桑奇骏SUV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135873元。因逾期,2017年11月5日梁某某、刘某某指使李某某、宋某某在华亭市一地下停车场擅自将车辆开回至平凉市崆峒区十里铺贾某甲经营的“**汽贸”院内藏匿。2017年12月13日,梁某某、刘某某指使王某某在崇信县车管所办理车辆解押手续,2017年12月18日该车经贾某甲经营的“**汽贸”,以170000元转卖给丁某丙,2018年2月梁某某等代还结清款120084元,将剩余的49916元占有。
53.2018年1月,被害人郭某甲用其甘****大众途观车辆在**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95700元。因逾期,2018年5、6月份车辆在宁夏银川市被丁某某等人偷开回平凉藏匿于崆峒区十里铺“龙威汽贸”院内。梁某某将车辆交于经营“**汽贸”的贾某甲处置。该车辆在2018年7月23日以110000元的价格转卖过户至**汽贸员工丁某乙名下,丁某乙又以118000元价格出售给兰某乙,车牌号变更为甘****。梁某某、刘某某未向**公司上交车辆结清款,将110000元全部占有。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李某戊(另案处理)处花费3000余元购买《机动车登记证书》14本,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搜查被告人梁某某住处时查获并扣押,2020年7月15日,经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警院(物)鉴(文)字【2020】48号鉴定意见鉴定: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14本;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各被害人提交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刘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曹某丙、李某戊、吴某丙、冯某乙、王某丙、刘某辛、马某甲、张某辛、海某乙、摆某乙、王某戊、苏某甲、吴某丁、闵某甲、马某丙、冯某丙、者某甲、徐某甲、杨某己、杨某庚、杜某乙、张某壬、代某乙、代某甲、丁某丙、杨某辛、何某甲、王某己、兰某某、晁某某、马某乙、赵某甲、霍某甲、王某甲、虎某甲、兰某丙、李某己、田某甲、柴某甲、安某甲、靳某乙、贾某甲、丁某乙、章某甲、陈某戊、朱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范某某、常某某、刘某丁、曹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张某乙、耿某甲、张某丙、周某甲、朱某甲、刘某戊、袁某甲、陈某甲、张某丁、张某戊、杜某甲、娄某某、李某乙、杨某乙、周某乙、刘某己、吴某甲、李某丙、景某甲、陈某乙、胡某甲、冯某甲、谢某甲、曹某乙、杨某丙、王某丁、文某甲、张某己、杨某丁、陈某丁、靳某甲、化某甲、邓某甲、党某甲、兰某甲、朱某乙、李某丁、郜某甲、万某甲、徐某乙、王某庚、范某甲、郭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以被害人还款逾期为由,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偷开被害人车辆至平凉市藏匿,继而以不缴纳拖车费将变卖车辆相要挟,指使被告人刘某乙向各被害人索要并收取拖车费后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
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索要拖车费未果后,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抵押在公司的车辆非经法定程序解押,后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将车辆肆意处置、变卖,将所得车款非法占有,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永娥
检察官助理:王旭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崆峒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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