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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村人,现住**村**号**室。因吸食毒品2018年2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盗窃2018年2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靖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从浑源县驾驶摩托车来到广灵县,在广灵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蓝色大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靖某某与张某某将该三轮摩托车骑回浑源县**镇**村,后将该三轮摩托车换取土制海洛因吸食。被盗蓝色大江正三轮摩托车价值约7000元。被告人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靖某某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被告人靖某某的辨认笔录与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靖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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