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道**号,工作单位遂溪**有限公司。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不起诉)从遂溪县**镇**村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数码城对面公园处,苏某甲与其同事唐某某(在逃)介绍的贩卖电动车的车贩子(身份未查实)联系上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600元的价格向车贩子购买了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并交给苏某乙骑回遂溪县**镇**大道**号苏某甲家中。随后苏某甲再跟随车贩子到湛江市霞山区**幼儿园附近小巷内,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600元向车贩子购买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2019年7月7日,民警根据电动车定位系统在湛江市霞山区**镇**大道**号抓获苏某甲及同案人苏某乙,并缴获两辆赃车。经查,苏某甲购买的灰色雅迪电动车,是被害人黄某婷于2019年7月7日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栋二门楼梯处被盗的电动车;苏某甲购买的白色电动车,是被害人罗某霞于2019年7月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霞山区**路**号楼梯处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婷被盗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3元;被害人罗某霞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19元。
案发后,涉案的两辆电动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霞、黄某婷的陈述;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 价格认定结论书;6. 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赃车而购买,涉案赃车价值人民币65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是初犯,其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两辆电动车已经追缴回来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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