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10号起诉书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社**街**号,于2020年4月28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上午,被害人徐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巷**号出租屋中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陈某甲发布的售卖体温枪信息,随后通过自己微信号(yuan1589****99*)联系陈某甲(微信号为ChaoBuL****ng)购买25支体温枪。陈某甲在没有体温枪现货及未确定货源的情况下,称自己有体温枪出售,并与被害人徐某某商定每个体温枪价格人民币440元,总价人民币11000元,后将於某某(不起诉)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送给被害人徐某某扫码转账付款。被害人徐某某信以为真后,2020年2月20日在出租屋中向於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780****0**)转账体温枪货款人民币11000元。於某某将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11000元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甲。陈某甲在收到货款之后没有将自己没有体温枪发货的情况告知徐某某,也未给被害人发货。被害人徐某某多次向陈某甲催还货款,被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已归还被害人1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证人危某某的证言;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6.扣押清单、陈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