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33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临淮岗乡大闸由北向南行驶至过船闸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