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中专文化,村民兵营长,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庞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沿霍邱县众兴至乌龙路段行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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