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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08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霍邱县城关镇沿西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双湖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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