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3********,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世家**幢**,现住霍邱县**镇**宾馆。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45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集镇长夏路(X034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集卫生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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