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5********,汉族,小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05时许, 被告人霍某某回家时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山庄**号楼底商前车牌号为京N***的白色路虎极光牌汽车驾驶室玻璃及驾驶室门损毁。经承德市双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毁的路虎极光牌汽车的车损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0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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