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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09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里高某某果郎村林某某屯18号。2020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202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去到被害人黄某某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某某村中源古道*号*房的出租屋,将其晒晾在门前的4件文胸(经鉴定无法核价)盗走。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去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某某村元某某北街*号**房的出租屋,将其晒晾在门前的6件裤子、1件文胸(经鉴定均无法核价)盗走。

3.2020年5月9日5时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去到被害人钟某甲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某某村广某某路*巷*号的出租屋,将其晒晾在门前的1件文胸(经鉴定无法核价)盗走。

4.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去到被害人陈某某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某某村安定新街*巷*号**房的出租屋,将其晾晒在门前的2件连衣裙和1条校服裤(经鉴定均无法核价)盗走。

5.2020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12日、6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分别四次去到被害人龚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某某村安定街西边巷*号对面***房的出租屋,将其晾晒在门前的文胸、内裤、衣服等衣物(经鉴定均无法核价)盗走。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二年内八次盗窃他人衣物,得手后将赃物藏匿于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某某安定新街*巷*号408房的出租屋内。民警于2020年6月18日在北滘镇广某某公园抓获雷某某,并于其出租屋起获、扣押文胸6个、内裤11条、衣服73件、裤子31条。民警已向被害人龚某某、钟某乙、陈某某娟发还相关被盗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丽

检察官助理  卢泳欣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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