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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3年3月12日,交城县华鑫集团在交城县覃村征地过程中,因部分村民的土地问题未解决,害怕村民闹事,保卫科长胡某甲召集华鑫肥业保安和准备在华鑫上班的新保安在华鑫肥业工地集合,到达工地后胡某甲告诉保安手持铁棍。2013年3月12日上午,没有签订征地合同的武某某、某某某等人阻拦工地施工,期间覃村村民丁某某用摄像机拍摄施工现场,胡某甲看到后命令保安抢夺摄像机,在个过程中华鑫的保安与武某某、宋某某、张某甲等人发生冲突,武某某、宋某某、 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被华鑫的保安及工地工作人员殴打,后赶到工地的胡某乙、张某某也被保安打伤,在打架过程中华鑫公司的保安胡某甲、秦某某、白某某、宋某甲参与殴打村民,**村民,经受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某某某等人指认,**村****村民。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武某某、张某甲轻微伤,胡某乙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认定的涉及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部分被害人的指认与在案其它证据相矛盾,形不成证据链条,主要指认人员李某甲、武某某又推翻原来的指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指使、告诉保安人员殴打覃村村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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