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在海阳市**纸箱厂工作,出生地于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号,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阳市海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海政路海阳市轻工医院门口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驾车逃逸。当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肇事车辆行至海阳市盛竹路勇士机械厂北处,又与路东侧的路灯杆发生碰撞,致车辆无法行驶,后弃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海阳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若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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