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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村**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市东湖区青山支路光明小区7栋,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市东湖区青山支路光明小区7栋,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019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市东湖区青山支路光明小区大门口,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019年9月2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陶某某家楼下将其抓获,经尿样检测,被告人陶某某和王某某甲基苯丙胺类检测均呈阳性。

陶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三次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117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8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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