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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盗窃、敲诈勒索案起诉书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01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镇**村**号,住平顶山市新华区**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本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因陶某某患有肺部感染、胸腔积液、肝占位多发等疾病需进行治疗,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段施工期间,蔡某某(已判刑)以施工对**造成影响为由,多次带领被告人陶某某等人阻扰施工,提出变更施工道路的无理要求,并以小区北门盖门卫室为由索要砂和水泥。2016年12月23日,项目部按照要求无偿向蔡某某提供10吨水泥和30方粗沙。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以上物品共价值6450元。

2、2017年4月3日,平煤****小区新建高层需从**小区内的变压器接出双回路电路,蔡某某以接电对小区门面房商户有辐射、需要给小区物业费用等理由,带领陶某某等人多次阻挠施工,对被害人孟某某进行要挟,2017年4月4日,孟某某被迫向蔡某某支付25000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控告信等、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陶某某虽有投案情节,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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