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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柯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村委会****,无前科。于2020年9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路**号**室,无前科。于2020年10月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20年10月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20年10月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20年10月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柯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蛇头的(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安排下,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经乘坐飞机、换乘车辆于2020年9月19日到达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入住金牛酒店伺机偷渡。次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云S7****号黑色哈弗牌越野车到达金牛酒店接到高某某等四人前往中缅边境实施偷渡,当行驶至孟定镇大湾江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高某某等五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1128

附:

 1.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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