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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大学文化,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陶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万达2号门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6元。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盗小刀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桂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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