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院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45********,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某某村某某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院某某采取破墙挖洞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文某某位于邓州市白牛镇某某村某某堂的家中欲实施盗窃,后被文某某发现后求助村民将其抓获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院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院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彦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院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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