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宿舍。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至10月18日期间作精神病鉴定,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包袋公司食堂二楼厕所外走廊处,采用按压身体、脖子的手段,在三名儿童面前当众强行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亲吻、抚摸胸部,并将手指伸入刘某某阴道内抽插。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9时50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报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永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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