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茂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5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捕前住忻府区**镇**村**队**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2019年12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忻府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均系忻州市忻府区**镇**村村民,且被告人父母所居院落与被害人院落紧邻。双方因被害人在院墙旁的公共道路间搭建门垛而产生宿怨。2015年以来,被告人多次信访,经**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解决,要求被害人拆除门垛并清除杂物,被害人未予理会。
2019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在门垛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提及“信访告状”一事导致冲突升级,被害人先持方头锹将被告人头部打伤,被告人随即返回其院内,拿起自家圆头锹追打并劈砍被害人头部,在将其劈倒后又朝头部猛劈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待公安人员到来后将其抓获。
经检验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圆头铁锹刃、背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开放性损伤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持械杀人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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