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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福仓锦远寨内21,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苏某某、范某某的金钱,在没有取得梧州***商贸城土建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某某、范某某签订了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骗取了苏某某工程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苏某某、范某某并于2018年2月12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电白区**营业所,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帐号:623698592000000****,621700314000541****)转帐4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帐户4405016094820900****。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梧州****土建工程项目的承包权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苏某某、范某某,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骗取了苏某某工程保证金35万元人民币,苏某某并于2018年3月2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电白区**营业所,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帐户(帐号:623698592000000****)转帐3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帐户4405016094820900****。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梧州****商贸城室内水电安装、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分包给苏某某,骗取了苏某某工程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苏某某并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2018年5月2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电白区**营业所,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帐户(帐号:623698592000000****)转帐8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朱某某邮政账户621799491006352****。

被告人陈某某在骗取苏某某上述工程保证金155万元人民币后,还以做工程为由多次骗取苏某某共7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在骗取苏某某的230万元人民币后,携巨款潜逃。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佛肇封开高速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六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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