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路镇**街**号。1999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6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柯某某、姚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谋以“捡钱平分”的方式作案。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陈某某、姚某某、柯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道与**路交汇处,找到被害人周某某作为作案目标,由陈某某负责跟周某某搭讪,柯某某负责扮演丢失钱包的人,姚某某负责驾驶小车接应,三人共同将周某某引诱上车后,以丢失钱包为由,检查周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袋和挎包,期间通过分散周某某的注意力,趁机从周某某挎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3500元,得手后让周某某下车离开。
2020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抓获陈某某。
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证人柯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6. 勘验、辨认笔录;7. 鉴定意见;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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