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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重婚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江苏省无锡市**研究所**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学前街派出所,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街**号**室。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11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钱鹏,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与其配偶葛倩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陈晓云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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