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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财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陈某财,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12年5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于2020年8月19日在值班律师的确认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财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飞鹰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上牌)从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某养殖场窜至某村民陈某众的住宅门口,就其于2011年犯交通肇事罪一事找陈某众理论,继而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财遂报警处置,随后又驾驶其摩托车窜至其住家叫上其妻子刘某莉与其一同到陈某众家中理论。当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财再次驾驶其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刘某莉从其住家窜至陈某众的住宅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一辆飞鹰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陈某财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3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财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杨银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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