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大陆暂住证号码:xxxx,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号码:0626497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桃园区**乡**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传唤至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2019年3月开始,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里间,利用互联网百度贴吧,发送自己可以办理出国旅游澳洲劳务或旅游等虚假信息,伺机骗取他人钱款。同年7月25日,被害人申某某添加陈某甲微信,咨询出国旅游的相关事宜。为骗取申某某钱款,陈某甲虚构了自己能够办理出国旅游并赚钱的事实,委托他人冒充客户称陈某甲办事可靠,以此骗取陈某甲信任,先后三次用持有的他人银行卡收取申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华民国护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意见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入所检查表、工作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舒某某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赔偿谅解书、收条;
2.证人某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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