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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案起诉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院**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女,39岁)办理北京车牌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8800元,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男,57岁)担任**会**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1500元,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轶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

8.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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