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住平远县**镇**村**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前,被告人陈某甲购得部分猎夹和钢线。2018年7、8月期间,陈某甲到平远县**镇**村陈某乙承包的山林安置了6只猎夹,猎获1只野猪,并与其妻子余某某(教育处理)一同将野猪抬回家宰杀,野猪肉除部分自己食用外,其余均销售给他人牟利。之后,陈某甲将安置在山上的猎夹收回家中。
另查明,2019年12月左右,陈某甲在上述地点安置了2个自制猎套,猎获1只野生鸟类,带回家中宰杀后供其岳母刘某某食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甲位于平远县**镇**村老宅内查获并扣押猎夹11只,钢线1捆;在平远县**镇**村起获并扣押自制猎套2枚。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缴纳生态赔偿款500元人民币至平远县财政局银行账户,并在正义网刊登公开致歉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4.物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谢祥群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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