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0********,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接到一名叫“赵某某”的缅甸男子电话,叫其运送偷渡人员,并谈好每运送一人支付200元的费用,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从家出发到达165至166界桩旁缅甸边境的房子,接到陈某乙等11名偷渡人员后,将11名偷渡人员从缅甸边境通过走路带到中国境内,途中陈某甲打电话叫其同村的李某某送水到刀董村七组路口(基散)垃圾房旁,并邀约李某某(另处)一同运送陈某乙等11名偷渡人员。6月13日凌晨3时左右,李某某在前运送部分人员到达葫芦小镇至司岗里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抓获,随后将在后运送偷渡人员的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我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
3、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9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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