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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职务侵占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3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原顺德市龙江镇**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任出纳,负责收取股份社的租金、管理股份社的资金等。

1997年2月至1998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把股份社的银行账户资金及股份社的鱼塘、蚕房及土地等租金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及继续赌博。经核算,被告人陈某甲共侵占股份社资金人民币2391135.89元。

199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开始四处隐匿。 1998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追捕。1999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云南省使用“陈某乙”的假身份生活以逃避侦查。2019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路乡**基地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搜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李妙琼

2019年11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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