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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中山市****市场附近出租屋,2018年9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日、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驾驶两台女装摩托车从中山市回广西**市*县,途径怀某某**镇**村委会***村委会蔡某某住宅时,撬窗进入该民宅盗窃财物,后逃离现场。

2.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驾驶两台女装摩托车从中山市回广西**市*县,途径怀某某**镇**村委会**组181号时,撬窗进入该民宅盗窃财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铭

(院印)

2020423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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