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关系较好之际,知道王某某有一笔数额为90万元的平安银行贷款将到账。贷款分2笔转入,一笔43万元转入王某某的银行卡,一笔47万转入名为叶某某的账户上,贷款到账时,陈某甲将王某某手机上的短信到账提醒删除,私自将王某某的贷款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后将打到叶某某账户的47万元告诉叶某某这是自己的钱,令其将钱转给自己。因当时陈某甲与王某某关系较好,叶某某提出王某某欠其30万元,遂陈某甲用此笔贷款替王某某还给叶某某30万,后因王某某需要用钱,陈某甲又将此笔贷款借给王某某10万元,实际盗用用于自己花销为50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名,得知王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密码以及王某某手机操作密码,趁王某某不备多次操作王某某手机,将额度为80万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刷走70万元供自己使用,并将银行发送的提示信息屏蔽。
2019年5月22日日14时,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浙江省***市***中学附近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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