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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 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在海上安装渔网捕鱼之事在徐某某西连镇水尾村南码头的海滩上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陈某甲持一根打渔竹竿殴打到被害人陈某乙的右手小臂等部位。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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