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3********,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班老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赌博罪、挪用资金罪,经沧源县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沧源县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罚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管理**村委会帐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委会资金和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项目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精准脱贫攻坚项目等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资金罪
(一)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某收到**村民委员会主任赵某甲交的**村**胶队集体土地租金现金30078元人民币后,于2019年11月16日分两次(每次10000元)以现金存款方式存入自己的62284833080********个人农行账户,并于当日将这20000元转给“合肥帽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网络赌博充值。于2019年11月17日,分两次(6600元一次,3400元一次)以现金存款方式存入自己的62284833080********个人农行账户,并于当日将这10000元转给“合肥帽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剩余的78元现金用于个人开支。
(二)2019年11月3日,班老乡人民政府将**村2016年至2018年的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资金121856.70元拨付到**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账户,同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该笔资金和**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账户上的资金143.30元合计122000元人民币,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分3次(72000元一次、30000元一次、20000元一次)将其中的122000元钱从**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账户转存到自己的62284833080********个人农行账户,同日,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分4次(22000元一次,20000元一次,15877元一次,50000元一次)转给合肥帽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网络平台账户(账号249992********)10000元,共计117877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分两次取现金4000元(其中3000元一次,1000元一次),用于村集体支出3773元,剩余的227元和转到该卡内剩余的123元用于个人开支。
(三)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收取三组组长王某甲交来的25户农户497亩政策性橡胶树保险金4970元,于2019年12月16日收取永德胶队护林员段某某交来的12户农户105亩政策性橡胶树保险金1050元,于2019年12月16日收取内管五组会计陈某乙交来的10户农户118亩的政策性橡胶树保险金1180元。被告人收取这三笔共计7200元保险金后,挪用于网络赌博充值。
(四)2019年,班老乡建新橡胶加工厂实际控股人王某乙以收购**村橡胶的名义向沧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王某乙私下就与陈某甲商量借用**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账户来申请贷款,陈某甲同意后就随同王某乙到县农行办理贷款。2019年12月27日,王某乙的这200万元贷款打到了**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账户里,王某乙就约陈某甲28日去勐董取钱,但陈某甲说村里有事去不了,双方就约定元旦节后去取钱。从调取的**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陈某甲的供述可证实,12月27日陈某甲已将20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尾号4974的农行卡里用于赌博,12月27日陈某甲分两次直接将30万元转账给宿迁扬程家居有限公司用于充值自己的赌博账户,12月28日陈某甲分两次直接将70万元转账给宿迁扬程家居有限公司用于网络赌博充值。
二、挪用公款罪
2019年10月16日,陈某甲收取赵某甲借用“2016年度民族精准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占用费10000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陈某甲收取**村39户农户“2017年-2018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特色村寨、示范村)建设项目”产业发展互助资金及占用费共计144500元。两笔共计154500元,其中149600元用于网络赌博充值,2725元用于个人支出,2175元用村集体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收款收据,中共班老乡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共**村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班发【2016】138号文件,关于免去陈某甲**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通知【班发2020】4号文件,党员证明,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沧林发【2018】40号、沧林发【2019】98号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沧民宗联发【2017】73、【2018】59号文件,单位项目资金支出报告单,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村集体资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附会议签到表、照片),2016至2018年沧源县班老乡(**村)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统计表,**村2016年至2018年天然林停伐保护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说明,(银行)开户许可证,记账凭证,单位资金支出报告单,沧源县班老乡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借款申请,借款协议,班老乡**村扶贫互助社借款情况统计表,中国农业银行批量明细信息,注册号530927********营业执照,沧源佤族自治县班老乡**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陈某甲)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陈某甲到案经过,证人肖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赵某丙、肖某乙、陈某乙、保某甲、肖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肖某丁、保某乙、肖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肖某己、肖某庚、陈某辛、陈某壬、保某丙、肖某辛、肖某壬、田某甲、田某乙、肖某癸、赵某丁、田某丙、肖某子、王某乙、肖某丑、肖某寅、肖某卯、肖某辰、肖某巳、保某丁、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鲍某某、保某戊、陈某寅、陈某卯、田某丁、田某戊、李某某等人谈话或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陈飞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数据光盘、证据照片资料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追缴被告人陈飞挪用的资金、公款。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中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沧源佤族自治县班老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75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6张。
3.涉案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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