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8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镇**村**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APP、聊呗APP创建聊天群,组织谢某某、朱某某等参赌人员在“***圈子”APP上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以每局收取4元房费的方式非法获利13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账单、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35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7******;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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