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大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1日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关的诉讼权利;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梁某甲、彭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发放高利贷款,虚增债务,被告人陈某甲为协助梁某甲、彭某某催收高利贷款,会同梁某乙、梁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追收高利贷款,随意殴打、滋扰他人,陈某甲参与下面的犯罪行为。
同案人彭某某、梁某甲二人于2018年开始共同出资向社会发放高利贷款,何某甲甲于2019年2月的一天向梁某甲借了5万元(实到手47000元)的高利贷款,到了2019年2月26日晚,梁某甲去到**镇**圩**家私城向何某甲追讨债务,在遭到何某甲的拒绝后,于是打电话告知彭某某,并打电话通知陈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区某某、蒋某某、文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家私城,在向何某甲追讨债务时,与何某甲的家人发生争执打架。陈某甲于是手持棍棒伙同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对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母亲梁某丁、兄长何某丙、何某丁实施殴打,致何某乙、梁某丁、何某丙、何某丁受伤。经鉴定,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梁某甲、彭某某、梁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催收高利贷款,在罗定市**镇、**镇等地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犯罪一次。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法认定陈某甲的行为属涉恶犯罪,同案人梁某甲、彭某某为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陈某甲及其他同案人为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梁某甲、彭某某为了追收高利贷款,随意殴打他人,滋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本案连同彭某某、梁某甲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的案卷材料共二十八册一并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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