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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5月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厂家授权等合法生产化妆品资质、资格的情况下,租用罗定市**镇**村委****号黄某某门前的铁皮工棚,生产假冒的“云南白药”、“黑人牙膏”、“高露洁”等品牌牙膏,被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3日将其查获,并查扣到上述假冒的牙膏共36776支,空软管142972支,空包装盒82890只及生产假牙膏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一批。生产出的假冒牙膏,经鉴定货值人民币530979元;经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上述品牌牙膏注册的生产企业核实,上述商标品牌所有权人均称未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和生产厂家在罗定市辖区内生产该品牌牙膏产品。

2.被告人陈某甲因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牙膏于2016年6月13日被依法查处后,于2016年7月,又窜到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三人(三人均已判刑)在罗定市**镇**村陈某丙的鱼塘边工场内,担任起该工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牙膏生产的机械操作、灌装、包装等技术指导,被罗定市公安局会同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假冒“云南白药”牙膏7106支、“黑人”牙膏1692支、“田七”牙膏58支。上述涉案的三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牙膏,经鉴定,货值人民币17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0215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四册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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