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7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集邓某某、郭某某、黄某甲、陈某某、陈某戊、黄某乙、敬某某、程某某、陈某壹、陈某丙、李某某、陈某贰、彭某某、苏某某、蔡某某、陈某叁、陈某肆、黄某丙、陈某伍、陈某陆、伍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怀某某坳仔镇七甲村委会上坪队大布桥头商店旁桥底处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丙进行发牌和抽水,被告人陈某丁和被告人陈某戊进行望风。
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是本案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其中,被告人陈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锡铭
检察官助理:张秀华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讯问笔录复印件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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