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学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阿永”,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以每人200元的报酬让被告人卢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帮忙一同将三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开往郁南县**镇卖给他人。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其中一辆摩托车、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驾驶停放在陈某甲租用的位于罗定市**街道**居委**巷**号车库的两辆摩托车,从罗定出发去到郁南县**镇**小区停车场,在交易时被郁南公安当场抓获,现场查扣上述三辆摩托车。经核查,其中两辆摩托车系事主谢某某、莫某某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认定,谢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指认、辨认笔录;4.书证;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卢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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