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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双桥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桥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保护自家谷子不被鸟类破坏,在其位于双桥区**镇**村**的谷子地内,架设鸟网4片。同年,9月26日,承德市双桥区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粘鸟网4片,各类鸟类62只,均已死亡。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61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另有1只因腐烂、破损严重无法鉴定。经价格认定,陈某某捕获上述鸟类造成损失经济损失186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损失,并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建议。且被告人陈某某听力障碍系残疾人且系初犯偶犯。综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自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损失,并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建议。且被告人陈某某听力障碍系残疾人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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