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月2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渔网、竹竿等物品组成的网鱼工具在石城县**乡**河主河道**河段内非法捕鱼,此次非法捕捞鲶鱼、鲤鱼、鲫鱼、白条共计2.17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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