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辉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范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依法进行搜查时,将涉案枪支、弹药代为藏匿,按照范某某的电话指示将猎枪藏在汪家街屯南河边一个废弃的厕所内,将猎枪的6发子弹藏在范某某嫂子找某某家。经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6发疑似弹药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通化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藏涉案枪支、弹药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乾
2019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住地。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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