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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大道中段,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黄某某将承租的信丰县**镇**村**小组村民郭某某位于**镇**村**小组的“**”山场,以每年每亩35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告人陈某某建养猪场。2009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铲车在“**”山场开挖平整林地,建设住房、猪舍、饲料仓库、发酵床等设施。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7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19年12月27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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