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信丰县**镇**大道中段,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黄某某将承租的信丰县**镇**村**小组村民郭某某位于**镇**村**小组的“**”山场,以每年每亩35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告人陈某某建养猪场。2009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铲车在“**”山场开挖平整林地,建设住房、猪舍、饲料仓库、发酵床等设施。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7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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