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乡**村**号,现住靖边县**路**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靖边县长庆路“**宾馆”后巷其租赁的房屋居住时来到被害人张某某院内借用厕所,上完厕所后走到张某某窗户跟前,通过窗户看见张某某只有一名小孩在床上睡觉,张某某门也是开着的,随后陈某某溜进张某某中,将张旭艳衣柜内放置的黑色皮包打开将包内的一枚白金钻戒,一条貔貅黄金手链,两条银项链,一个银手镯,一块玉,两块女士手表以及一辆立马牌电动车钥匙偷走;2019年11月23日凌晨凌晨2时许,被告人用2019年8月18日偷来的立马牌电动车钥匙将张某某院内停放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藏匿在长庆路“火焰山烧烤店”后院。两次共盗窃金银首饰和电动车总价值为7737元。
被告人陈某某抓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物品已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辩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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