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男,1975年7月25日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50725243X372324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无棣县碣石山镇北陈村117号户籍地及现住址无棣县**镇**村**号。199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M6078U鲁******号小型轿车沿大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239+35千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德华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1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商建东商某某、陈井玉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德华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碣石山镇北陈村117号无棣县**镇**村**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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