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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副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承德市双桥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双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承德市**(以下简称**)为**下属事业单位,陈某某系**副主任,负责学生意外伤害二次报销审核工作。**结算医疗费用后,将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陈某某审核,再由**进行支付。

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被保险学生信息的方式,骗取**财务人员,向其持有的他人银行卡中支付补助款。经查,陈某某分七次共骗取补助款合计人民币136732.07元。上述款项均被陈某某用于归还欠款及日常消费。另查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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