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街*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长治市潞城区*镇经营的“**理发店”内,向武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3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次;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向罗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2019年11月14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陈某某经营理发店查获疑似毒品。经鉴定,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向4人出售甲卡西酮毒品7次,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武某某等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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