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9日18时许,购毒人员黄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帮其购买100元海洛因毒品,并答应事后给被告人陈某某50元作为好处费,双方并约定在徐某某迈陈镇那巢村村东一猪圈附近土路上交易,同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购得毒品后与黄某某在约定地点交易完毒品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扣押涉案毒品1个、毒资50元及手机一部,在购毒人员黄某某身上扣押涉案毒品2个,手机l部。经称重,三小包毒品净重0.13克,经鉴定,该三小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相片、辩认笔录、指认相片、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
3.建议对扣押到的毒品等涉案物品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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