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5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玩吧”APP认识伍某某后,虚构自己开公司、有豪车的事实,骗得伍某某的信任,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慈溪市等地,虚构奶奶生病、给奶奶生活费、自己出车祸等理由,骗得伍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住宿记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翠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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