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事先找到翟某某意欲抵押三块夯锤贷款10万元钱用于归还赌债,得到同意后被告人陈某甲诓骗其好友林某某称借三块夯锤用于实施工程施工,得到三块夯锤之后被告人陈某甲直接将其抵押给翟某某获得人民币10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将10万元钱用于还债。经鉴定,被骗三块夯锤价值人民币20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保证书、金源公司夯锤证明、证明人证明、制作夯锤的收据及证明、购买夯锤的证明、夯锤实物照片;
2.证人林某某、翟某某、陈某乙、朱某某、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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